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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出台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
日期:2019.07.23 来源:邢台市工业设计创新中心

邢台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印发《邢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邢政字〔2018〕3号)及《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通过网络平台认证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专业设计机构购买产品设计服务,通过鼓励性的补助方式促进企业加快产品和设计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试行期间资金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由区经济发展局每年一次性拨入市创新中心专设账户,专账管理。创新券资金一年一期,滚动使用, 本年度未兑现的创新券额度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工业设计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业设计创新券的申领兑付实行“总量控制、无偿资助、自愿申报、验收兑付”的原则,采取“诚信申报、随时受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工业设计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组长,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主管副职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领导小组作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推进创新券重大事项的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第六条  授权邢台众联工业设计创新中心(暨邢台市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新中心”)负责创新卷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政策宣传、项目收集、初步审查、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平台维护及更新等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事务。市创新中心内部应设立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新券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创新券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实现运行和使用,实行网上办理、纸质备案。创新券自申请通过后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兑付可在到期前2个月内申请延期。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依法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良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运行管理规范、照章纳税,具备一定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对转型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设计、工艺流程优化等整个生产周期改造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为现有企业提升产品品质、品牌形象等提供设计服务。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企业项目产品市场定位准确,在功能、结构、品质、形态、包装及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设计创新性;


(三)申报单位的同类(同系列)产品已实现批量生产,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1. 开发区优势主导产业;2.纳税贡献大户;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 生产性企业;5. 获得省、市、区级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企业因创新发展需要确需委托工业设计的,提出创新诉求和设计条件,报市创新中心帮助推荐设计资源或自行选择设计单位,分别委托不少于3家的设计单位或机构进行概念设计;申请企业将概念方案报由市创新中心组织产业领域专家召开概念方案咨询会,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意见并提出优选设计单位建议;申报企业与优选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协议,签约设计单位参考专家咨询意见组织设计形成设计成果;市创新中心再次组织原概念方案咨询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即可向企业兑付工业设计创新券。




第十一条  市创新中心初审主要对申报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专家评审主要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的设计服务内容、创新性、购买设计服务支出的合理性、产品设计先进性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电子扫描件:


(一)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 工业设计协议(合同)。


(六) 工业设计服务费支出凭证。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补贴标准。按专项审计核定的服务合同实际发生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区级以上部门补贴的,补贴标准按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剔除上级累计补贴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获得创新券后可向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兑付,由市创新中心汇总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已使用的创新券兑现给申报单位。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申报单位开设的监管账户,根据上述第十三条的补助标准据实补贴,多余部分返还市创新中心。




第五章、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回全部资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创新中心要建立日常管理等工作机制,设立单独会计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实时做好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绩效评估、数据台账、资料保存等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工业设计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市创新中心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小组单位人员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等相关信息,否则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将适时进行调整、修改本办法。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运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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